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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

  bd半岛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制定“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五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2023年12月25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中恒集装箱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正在使用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经查,上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为当事人所有,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5日出租给新疆中恒集装箱有限公司使用,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这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仍在使用中。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吐尔逊江·艾买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吐尔逊江·艾买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优良男子汉”饮料1402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0日,我局收到昌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昌公[森]移字[2023]12号)及昌吉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为吐尔逊江·艾买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吐尔逊江·艾买提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作不起诉处理,建议行政处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此案并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开始,委托新疆果园果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优良男子汉”饮料,在生产过程中为提高饮品功效,购买粉末状物品(自述为“黄金玛卡”)添加至其生产的饮料当中,该产品经自治区质检院对其生产的饮料进行检验,结论为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当事人共生产300毫升瓶装1402瓶(日期:2022.1.26),未销售,销售价3.5元/瓶,货值金额4907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鸡乐士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潜润牌仙草冻粉风味固体饮料、葵立克牌提拉米苏奶茶风味固体饮料、荷兰芝兰雅防潮糖粉、代可可脂千克力饼干脆(草莓味)”各1袋,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鸡乐士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制作奶茶和蛋糕使用的食品原料“潜润牌仙草冻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葵立克牌提拉米苏奶茶风味固体饮料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荷兰芝兰雅防潮糖粉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代可可脂千克力饼干脆(草莓味)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巴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乃牌斯”辣棒214箱,辣片166箱,辣丝175箱共计555箱bd半岛,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巴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存放的“乃牌斯”辣棒、辣片、辣丝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3月12日”,共计555箱。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生产,其中辣棒214箱,辣片166箱,辣丝175箱,共计555箱,规格均为26g每袋,每包50袋,每箱10包,成本价每袋0.24元,出厂价每袋0.5元,货值66600元。至该局检查时,以上产品均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木萨尔县诺诺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6瓶(伊力老窖52度/500ml装12瓶,46度/250ml装41瓶,五粮液4瓶,海之蓝10瓶,天之蓝9瓶);没收违法所得585元;罚款2.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5日13时许,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木萨尔县诺诺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待售的伊力老窖52度/500ml装12瓶,46度/250ml装41瓶,五粮液4瓶,海之蓝10瓶,天之蓝9瓶,包装粗糙,标示字迹模糊,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酒品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上述酒品的进货票据及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以上酒品经该局委托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从一名60多岁老人手中购进白酒。其中五粮液4瓶,进价700元/瓶,销售价格1050元/瓶;海之蓝购进10瓶,进价120元/瓶,销售价格175元/瓶;天之蓝购进9瓶,进价200元/瓶,销售价格400元/瓶;伊力老窖52度/500ml装购进12瓶,进价68元/瓶,销售价格110元/瓶;伊力老窖46度/250ml装购进50瓶,进价40元,销售价格65元/瓶。至该局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伊力老窖46度/250ml装9瓶,其余白酒均未售出,获取违法所得585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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