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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bd半岛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5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发改法规

  第二条依法纳入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交易中心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流程进行归类整合,按照精简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现场组织、统一评审管理、统一过程监督、统一保证金收退,保证各类交易项目高效、透明、有序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易现场,是指供交易各方主体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区域,包括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监控室等。交易中心加强对交易现场、设备的管理,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为设备检修日,不受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交易各方主体在公共服务区办理交易项目入场申请、信息发布、综合信息查询及专家抽取等事宜。

  (一)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申请资料在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对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应当与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在国家或者省指定媒介发布相关信息保持同步,内容一致;

  (三)交易中心根据项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所需交易场所,提供交易服务;

  (四)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30日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项目交易相关资料,国家、省对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信息发布和查询。项目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凭数字证书在指定媒体和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交易信息,也可委托交易中心在网上发布交易信息。各方交易主体可自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交易信息,也可通过公共服务区自助设备查询。

  第八条已办理入场登记的项目,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可在公共服务区的代理机构服务区开展相关工作。

  (一)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人员进驻期间,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到岗,不得缺勤或者擅离岗位,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二)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人员应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竞买申请人),做好投标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进驻期间,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交易中心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专家抽取。项目交易需要组织专家评标(评审)的,交易中心应按照规定流程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在交易平台的抽取终端进行操作。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人员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以现场监督操作过程,但不得直接操作电脑终端。国家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专家抽取工作人员应根据核定的专业进行抽取,并做好抽取资料的保存。专家抽取后,系统将自动通知专家,并将专家名单传送至评标区门禁管理系统。

  第十条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通道,不得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触或者联系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因评标(评审)专家不能参加或主动回避的,应通知项目业主进行补抽,并做好记录。专家抽取终端出现临时故障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抽取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人员应在项目交易开始前1小时到服务前台办理签到登记,进入指定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每个项目安排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名,着统一标识服装,佩戴统一证件开展工作。现场监督人员应准时到达交易现场,佩证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每个投标单位进入开标大厅的人员不得多于2人,无关人员应于开标前退场。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人员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化流程组织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投标保证金信息表》递交监督委员会,由监督委员会核验并当场宣布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情况。

  第十四条开标期间,代理机构人员应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规定,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当将其清出会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进入开标区人员要保持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禁止吸烟。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可修复的,按修复价格赔偿;不可修复的,按重置价格赔偿。开标区计算机、投影仪等专用设备,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六条整个开标过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对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暂停或者中止开标活动,并按规定报告,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开标会结束,由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将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运送至评标区服务台。

  第十八条评标(评审)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评标(评审)开始后,评标(评审)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评审)现场,保证评标(评审)委员会独立评标(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将通讯工具、带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或电脑(含光盘及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评标区内。评标(评审)专家到达交易中心后,必须通过专家通道直接进入评标区,经身份验证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第二十条评标(评审)正式开始前bd半岛·体育官网,工作人员向评标(评审)专家播放工作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影像;评标(评审)开始后,工作人员应当在评标区内值班室等候,当评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要帮助或工作协调要求时(通过评标室呼叫系统),应当即时提供服务。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的,由工作人员通知投标人在澄清室进行澄清。

  第二十一条评标(评审)期间,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进入非指定评标室或离开评标区。如遇特殊情况,经监督委员会同意,可与评标区工作人员联络。评标(评审)专家因查看样品、演示等需要离开评标区的,应由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评标(评审)结束,评标(评审)委员会向项目业主提交经全体评标(评审)专家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评审)报告。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资料,由评标(评审)专家组和工作人员共同封存,在封存室保管至质疑期满。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对评标(评审)全程记录,对评标(评审)专家出勤、遵守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如实记录,定期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标公示期间,对评标(评审)结果有质疑或有投诉的,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需凭查询申请或公函查阅相关资料。中标公示期满,交易各方对评标(评审)结果无异议的,招投标文件由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启封、领回。

  第二十六条各类交易项目的中标规范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规范格式并统一监制。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交易中心统一印制中标规范文件,相关行政部门凭此中标规范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现场监督人员在监控室指定位置对其负责项目进行监督,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名监督人员进入,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查看、翻录评标(评审)的音像资料。确有需要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交易中心做好登记记录。

  第三十二条实行分区隔离管理。交易中心根据使用功能、保密要求将现场分为禁止区、限制区和公共区。评标(评审)期间,禁止区原则上仅评标(评审)专家入内,限制区仅现场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入内。

  第三十三条实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交易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电子监控,积极推行远程在线监督,扩大行政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推行异常情况处置制度。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规则、交易程序方面的异常情况由现场监督人员牵头处理,涉及交易秩序、现场管理、设施设备方面的异常情况由交易中心牵头处理,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等应予配合。

  第三十五条推行交易诚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交易中心积极参与廉政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对交易失信行为和项目业主或者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者不遵守纪律、不服从管理等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限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推行现场履职情况通报制度。现场监督人员不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交易中心、社会监督员代表记录并通报派遣单位处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现场监督人员、社会监督员记录并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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