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妇联联合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个领域,包括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合力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综合救助困境儿童等内容。
此次发布共12个案例,在简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及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法院与妇联密切配合,积极联动多部门织密未成年人反家暴防控网。在梁某司法救助案,法院联动妇联、民政、残联、慈善会等多方力量,综合救助困境儿童。在张某与某区公安分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中,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从严惩治猥亵儿童违法行为。在叶某棵盗窃案中,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及心理辅导,判决后进行跟踪帮教,彰显司法温度。
近年来,广东法院和妇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有力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强化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帮扶帮教等,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2023年1月至今年4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00多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9年,黄某(女)与杨某相识,2010年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子黄某飞,由黄某独自养育至今。多年来,杨某不承认与黄某飞的血缘关系,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且不配合黄某飞入户其户籍所在地,导致黄某飞辍学。黄某遂以黄某飞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飞与杨某具有亲子血缘关系,杨某支付黄某飞自出生时起的抚养费。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经鉴定,杨某为黄某飞的生物学父亲,双方亦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杨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亦未履行家庭教育等监护职责,已造成未成年子女黄某飞生活、教育困难的不良后果,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杨某为黄某飞的生物学父亲,杨某一次性支付黄某飞自出生时起至今的抚养费,并按月支付抚养费至黄某飞十八周岁。判后,法院依法对杨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发出训诫书,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经法院委托,广州市从化区妇联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其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父母双方相互配合,为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为解决孩子辍学的燃眉之急,广州市从化区妇联还积极联系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成功协调统筹黄某飞入读某区中学。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人民法院与妇联以“训诫+家庭教育指导”方式,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并积极联动教育行政等部门对辍学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香港居民区某与内地居民林某曾系情侣关系,双方分别于2015年、2018年非婚生育两名子女,2021年双方分手,均不愿抚养两名子女。两名子女目前与林某共同生活,但林某无工作且患有精神疾病,疾病发作时有自残和殴打孩子的暴力行为,据林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反映,林某曾多次扬言要携带孩子跳楼。区某经济实力雄厚,名下有多处房产,并拥有博士学位。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非婚生子女与区某具有亲子关系,并判决两子女由区某抚养。林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同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备忘录等证据,拟证明两非婚生子女与区某具有亲子关系,区某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法院责令区某配合做亲子鉴定,但区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女儿已满八周岁,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推定区某与两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区某认可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且在二审期间区某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该院予以维持。区某、林某作为父母对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林某患有抑郁症,存在殴打、孩子的行为,多次扬言要携带孩子跳楼,坚决不同意抚养孩子,无论林某出于何种动机,由林某抚养明显不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区某精神健康、经济条件优越、受教育程度较高,由区某抚养两个孩子更为适宜,故判决两非婚生子女由区某直接抚养。判后,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使双方均认识到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区某亦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抚养携带两个孩子,并向法院赠送锦旗。
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与当地公安、街道办、居委会等沟通协调,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邻居证言等形式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并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及双方的精神状态和抚养能力,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并主动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李小某系一名13岁的混血儿,其出生后曾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在开平市,后李小某被母亲带至国外生活。2022年7月,李小某的母亲因病在国外去世,其父亲则下落不明。同年8月,在我国驻外大使馆协助下,李小某顺利回到开平市与其外祖父母团聚。李小某的外祖父李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李小某的监护人。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对李小某外祖父的监护资格及监护能力进行细致审查,并认真询问李小某的意见。
开平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小某系未成年人,现其母亲李某满已死亡,其生父及祖父母不详且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李小某的外祖父对李小某具有监护资格,另李小某的外祖父向法院提供了房地产权证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可证明其具有监护能力,李小某的外祖母及李小某本人亦表示同意由李某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故判决指定由李小某的外祖父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本案中,未成年华侨李小某的母亲在国外去世、父亲下落不明,导致其在法律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亟需一名称职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照料。人民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及海外侨胞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深入梳理案情,综合驻外大使馆反馈情况、李小某外祖父的监护资格和能力、李小某本人意愿以及其他亲属意见后,依法指定李小某的外祖父为其监护人,用心用情高效解决了一名归国华侨少年的监护权问题,当事人手写感谢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简小某10周岁,自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简某共同生活。2020年9月22日,简小某就读小学的老师发现简小某身上的校服有血迹,其后背、、四肢皮肤淤青流血,简小某称其因未按时完成作业遭到父亲简某的家庭暴力。学校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报警并联系当地妇联,通知简小某的母亲贺某照顾简小某。公安机关介入后对简小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并向简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因简小某长期处于被打骂的恐惧中,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简小某母亲遂以简小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简小某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简小某由其直接抚养。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简小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简某对简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简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简小某。针对贺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迅速组织贺某、简某进行调解,在疏导双方不良情绪、释法明理后,简某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与贺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变更简小某由贺某直接抚养,简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学校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妇联及时摸排调查并引导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家暴实施者予以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妇联、学校等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的蔡某,和妻子林某育有5个子女。因蔡某对林某和子女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林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搬到光明区投奔弟弟,5个孩子继续和蔡某共同生活。2023年1月,蔡某对大女儿实施家暴致其受伤入院,医院发现孩子伤情异常,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对蔡某进行训诫,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经区、街道妇联多次调解,5个子女跟随母亲到光明区生活。但林某和子女在光明区生活期间,蔡某仍多次电话威胁。林某在光明区妇联的协助下,向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蔡某接触、接近林某和子女,禁止蔡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同时,光明区妇联联动多部门合力对林某和子女提供多元帮扶:区民政局提供临时经济救助,帮助缓解生活困难;区委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做好新住址保密工作,避免蔡某再次上门施暴;街道、社区网格做好日常巡查,加强对受暴人家庭的安全保障;街道、社区妇联对受暴人持续关心关爱,开展心理咨询。在各方合力救助下,姐弟5人均正常上学,林某工作稳定,生活步入正轨。
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自保能力,面对家暴时尤为需要社会的帮扶救助。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第一时间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深圳市、龙华区、光明区妇联及时通过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关爱智慧系统,跨区联动多个部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就业、就学、心理辅导等多元救助帮扶,最大限度帮助被家暴的未成年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吴某与赵某系某中学初一同班同学。2021年9月16日的教室监控视频显示:13:25左右(午休期间),吴某从座位起身与前座交流,赵某路过吴某座位,将吴某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吴某坐下时因悬空而往后摔倒在地,其他同学围观过来并将吴某扶起。后班主任通知吴某及赵某的家长到校,并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后吴某多次前往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其中左眼视力经查仅有0.05。因与赵某父母及某中学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的父母遂以吴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申请对其视力损害的伤残等级及其视力损害与本案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通过摇珠确定了鉴定机构,并发函委托鉴定。但三家鉴定机构均因客观原因及限于技术能力而不予受理。某中学为证明其已尽教育、管理义务,提供了《某中学2021年七年级新生入学班主任工作安排》载明2021年8月31日的安排中有学习《某中学初一级学生——日常规》以及三节课的学习纪律培训;《某中学初一级学生——日常规》《纪律习惯养成教育——2021学年初一新生入学培训》PPT、《学习习惯养成教育——2021学年初一新生入学培训》PPT中均有自修、晚休规则即自修、晚修不下位、不妨碍他人学习;教室内张贴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载明维护学校良好秩序、不欺侮同学。班级每日都会有值日班长负责监控和登记班级情况,有紧急事情汇报班主任;每周进行的文明班评会从安全、记录、卫生、节约、仪表、环保等方面对班级学生行为进行考核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吴某原来的左眼视力正常,受伤后视力仅有0.05,监控视频、医嘱病历等证据均可证明吴某的损害系因赵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事发时赵某已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错造成吴某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平时的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方面,已尽教育、管理职责。该事件的发生系因赵某未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而起,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吴某及赵某家长到校处理及陪吴某就医,某中学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扣除赵某父母垫付费用后,判决赵某父母向吴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426.22元。
该案系学生在校意外伤害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报告。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学校充分举证证明日常强调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闯祸”孩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对学校不施以苛责,有利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共同守护校园安全。
许某系一名14岁的学生,2022年12月15日,许某独自来到某美容店,在小腿上文了一个“关公”的文身,花费200元。后被许某母亲发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后组织双方调解无果。许某母亲遂代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美容店返还文身费用及赔偿相应损失。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监护人亦未追认,某美容店为许某提供文身服务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某美容店未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未能核查许某真实年龄并拒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给许某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存在主要过错。许某父母对许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及时劝阻并教育引导许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某美容店返还许某2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文身需要通过刺穿皮肤渗入颜料的方式进行,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尚未成熟,无法全面理解和评估文身带来的长期影响,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精神伤害。本案中,某美容店在未核实客户年龄的情况下,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和身体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美容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规范文身行业经营行为,督促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bd半岛官网,筑牢未成年人健康防线
2022年11月初,被告人叶某棵伙同陈某森等人趁被害人陈某冲的家人均在外地工作时,通过破坏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被害人位于和平县某镇的家中居住生活,期间对房屋内的财物进行毁坏,妨碍被害人的居住安宁。
本案被告人叶某棵系因辍学在家,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当庭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及心理辅导,其表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法院决定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决后,主审法官到叶某棵家中实施判后回访,督促其父母履行好监护人责任。叶某棵表示会深刻吸取教训,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接受监督。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挽救迷途少年,帮助其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近年来,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利用网络对其实施侵害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被告人朱某龙未经被害人允许录制其不雅视频并在网络上传播,侵害了被害人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对被害人形成了精神强制,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这类行为的同时警示广大网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
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的弱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猥亵行为必须具有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本案被害人系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其心智及判断能力较为薄弱,被告人多次向其发送淫秽照片和视频进行引诱,并引导被害人拍摄抚摸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应当以猥亵儿童罪惩处。
2022年1月1日晚9点左右,张某在小区散步、遛狗,王某、李某(均未满十四周岁)看到宠物狗后便上前跟随并俯身摸狗。张某在王某、李某逗狗玩耍时,对李某实施了拍臀、搂腰、摸脸动作,对王某实施了搂腰、摸臀动作,期间李某曾感到不适甩开了张某,张某又继续对王某实施猥亵。王某、李某回家后情绪低落,家长询问后方知情况,后王某、李某在家长的陪同下报警。
某区公安分局调取监控视频,并询问当事人后,认为张某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猥亵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某区公安分局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某区公安分局认定张某的猥亵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猥亵对象均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对其处以十五日拘留,某区政府复议予以维持。张某遂以其是善意提醒、并无猥亵故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张某多次故意碰触、抚摸两位女童隐私部位,猥亵故意明显,其行为对两位女童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张某辩称是善意提醒不能成立。某区公安分局在听取张某的陈述、申辩后,决定对张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区政府复议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开平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法院联动司法救助,结合本案未执行到位数额、梁某后续治疗需求等实际困难,共同决定给予梁某国家司法救助金合计12万元。同时,联动当地妇联、民政、残联、慈善会等多方力量对梁某开展立体帮扶,协助梁某取得终身享受重残补助资格,为其家庭申办低保,积极争取妇联帮扶资金、慈善会爱心基金、爱心企业定向资助金合计2.4万元,并为梁某的监护人安排心理调适辅导。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司法救助应救尽救的工作原则,不断延展司法救助的社会效能,创新探索“资金救助+立体帮扶”多元救助机制,通过法院联动救助解决残疾儿童治疗费用资金缺口困难,并联动妇联、民政、残联、慈善会等多方力量,帮助解决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及落实长期关怀措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