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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北京高温补贴发放时间及发放标准

  2023北京高温补贴发放时间及发放标准近期多地进入高温烧烤模式,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你的高温补贴拿到了吗?

  2012年6月,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除了高温津贴,夏天还有一种福利叫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如果劳动者不是高温作业,不符合高温津贴的领取政策,夏季仍领到了降温费或降温实物,那就说明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较好。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

  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取而代之的是高温津贴。

  一般情况下,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在夏季工作并不能当然获得防暑降温费,而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如天津,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除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亦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

  实际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除了露天工作外,企业对坐办公室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费,当然其前提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有人说,企业如果安装了空调,就不需支付高温津贴了。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这样,但如确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尽管安装了空调,但是仍未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业仍需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可知,如果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结合上海的气候特点,很难在每年6月至9月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当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进行举证,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

  反之,如果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一般来说可以将温度控制在33℃以下。当双方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如提供车间内部场景及室外照片,显示车间内有空调出风口,室外有空调外机等,就应由劳动者就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进行举证,否则劳动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有的企业工作场所面积较大,只有少量空调设备,实际难以保证劳动者所在工作区域温度降低到33℃以下,同时也未有支付高温费,有的劳动者就到上级有关部门甚至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查实确属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劳动者也可要求企业支付高温费。

  另外,对于一些具有高温性质的岗位,还有原劳动部曾经规定的高温作业工种等特殊性质的岗位,按生活经验判断,即使安装了空调,工作岗位的温度也难以降低到33℃以下。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进行举证,否则企业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还有些劳动者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这类人员如何发放高温津贴也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困惑。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上海市曾明文规定: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被设定为高温岗位的,就应全额发放高温费,而不能只发“一半高温费”;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未被设定为高温岗位,但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一定数额的高温费的,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当然企业设定的应支付高温费的岗位应当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半露天”工作的职工,只要其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作业的,职工支付高温费的请求往往也会得到支持。如有的保安尽管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但是根据工作守则规定,每天有一个小时必须到室外巡逻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其高温费的请求。

  至于日常坐办公室的职工经常外出开会或办事,尽管路上也会遭遇高温侵袭,但毕竟不是在露天工作,是否应支付高温费,一般可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高温津贴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补贴。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以及事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发当天的高温津贴。如果职工每月高温费300元的线元。从理论上讲,企业如此操作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将高温费列入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么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也不能扣除高温费。

  另外,高温费尽管列入工资总额,但是毕竟带有福利的特点,即不以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对价。也许有的职工会说:“我请一天假你就扣除我13.79元高温费,我加一天班你怎么不增加我13.79元高温费呢?”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当月休假多少天以上的,单位可以扣除相应的高温费。如果劳动者当月休假未超过规定天数的,用人单位还是全额发放高温费为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绿豆汤、物品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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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近期多地进入高温烧烤模式,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你的高温补贴拿到了吗?

  2012年6月,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除了高温津贴,夏天还有一种福利叫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如果劳动者不是高温作业,不符合高温津贴的领取政策,夏季仍领到了降温费或降温实物,那就说明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较好。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

  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取而代之的是高温津贴。

  一般情况下,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在夏季工作并不能当然获得防暑降温费,而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如天津,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除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亦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

  实际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除了露天工作外,企业对坐办公室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费,当然其前提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有人说,企业如果安装了空调,就不需支付高温津贴了。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这样,但如确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尽管安装了空调,但是仍未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业仍需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可知,如果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结合上海的气候特点,很难在每年6月至9月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当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进行举证,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

  反之,如果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一般来说可以将温度控制在33℃以下。当双方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如提供车间内部场景及室外照片,显示车间内有空调出风口,室外有空调外机等,就应由劳动者就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进行举证,否则劳动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有的企业工作场所面积较大,只有少量空调设备,实际难以保证劳动者所在工作区域温度降低到33℃以下,同时也未有支付高温费,有的劳动者就到上级有关部门甚至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查实确属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劳动者也可要求企业支付高温费。

  另外,对于一些具有高温性质的岗位,还有原劳动部曾经规定的高温作业工种等特殊性质的岗位,按生活经验判断,即使安装了空调,工作岗位的温度也难以降低到33℃以下。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进行举证,否则企业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还有些劳动者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这类人员如何发放高温津贴也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困惑。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上海市曾明文规定: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被设定为高温岗位的,就应全额发放高温费,而不能只发“一半高温费”;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未被设定为高温岗位,但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一定数额的高温费的,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当然企业设定的应支付高温费的岗位应当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半露天”工作的职工,只要其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作业的,职工支付高温费的请求往往也会得到支持。如有的保安尽管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但是根据工作守则规定bd半岛官方网站,每天有一个小时必须到室外巡逻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其高温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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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津贴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补贴。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以及事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发当天的高温津贴。如果职工每月高温费300元的线元。从理论上讲,企业如此操作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将高温费列入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么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也不能扣除高温费。

  另外,高温费尽管列入工资总额,但是毕竟带有福利的特点,即不以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对价。也许有的职工会说:“我请一天假你就扣除我13.79元高温费,我加一天班你怎么不增加我13.79元高温费呢?”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当月休假多少天以上的,单位可以扣除相应的高温费。如果劳动者当月休假未超过规定天数的,用人单位还是全额发放高温费为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绿豆汤、物品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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