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 SPORTS起重机械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交底起重机械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交底本篇文档为Word文档,下载即可全文编辑。PAGE\*MERGEFORMAT1起重机械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交底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施行方法》,落施行工作业前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班前安全隐患排查管理。一、专业排查组织人员:宋卫东、王洪生(安全员);参与人员:马珍宝、陈德润(塔司班长);王晶慧(信号工班长)方波、段海涛、杨猛(技术测量)二、安全隐患排查的一般规定1)未经安全训练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训练,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
本篇文档为Word文档,下载即可全文编辑。PAGE\*MERGEFORMAT1起重机械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交底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
,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班前安全隐患排查管理。一、专业排查组织人员:宋卫东、王洪生(安全员);参与人员:马珍宝、陈德润(塔司班长);王晶慧(信号工班长)方波、段海涛、杨猛(技术测量)二、安全隐患排查的一般规定1)未经安全训练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训练,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岗位进行操作。2)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及佩戴超过使用年限(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帽不超过三年半)或配件损坏的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3)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4)严禁酒后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不得攀登脚手架。5)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特地安全
,无有效专业上岗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6)脚手架及全部机械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阅历收合格,不得使用。7)电源开关箱不准一闸、一漏电、一箱多用。8)未经指派批准,未经作业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盲目操作。9)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作制止他人违章作业。10)对各种安全检查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及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便拆除和有意挪动。三、安全隐患排查的基本内容(一)塔吊安装1)塔吊安装是否有塔机安装专项施工
;并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2)塔吊安装和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担当。塔机装拆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考核持有效的操作证上岗。3)在安装前进行
,并有相关记录。履行安装验收程序,并有相关记录。4)经过机械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书和检测合格报告。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书。5)塔机操作人员和指挥信号工持证上岗,有相应特种证且未过期。6)塔吊基础地基是否满意荷载要求,地基处理方案及记录。塔吊基础砼强度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7)塔吊接地的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二)塔吊使用1)群塔作业是否有群塔作业方案。塔吊之间错开距离、高度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多塔作业有否防碰撞措施。2)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遵守十不吊规定。工作中塔梯上严禁有人,并不得在工作中进行调整或修理等作业。3)塔身下是否搭设有防攀爬措施。附墙装置安装高度是否符合塔吊说明书要求范围。4)塔机与架空线)塔机电箱及配电装置符合要求。6)有否垂直度观测记录。塔机基础无积水。7)吊运一切物料都必需由持有司索工上岗证人员进行绑码。散料应用封闭的吊斗装好好后才能起吊,内放材料不得超过吊斗高度;散料吊斗严格采纳一级圆钢或型钢焊接,使用前按不同工种吊运的材料进行承重试验满意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装2倍标准容量材料进行承重试验)。8)超过6级风应停止塔吊作业。9)有否保养记录。起重机应当常常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必需常常检查、维护和更换,对各种机械的螺栓,特殊是常常振动的零件如有松动必需准时拧紧或更换。10)起重机作业需要的吊索是否要保持完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三)塔吊拆除1)拆卸塔机的作业,必需在班组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并配有现场的安全监护人员,监控塔机装拆的安全过程。2)塔机的装拆区域设立警区域派有专人进行值班。3)作业前对制动器连接件临时支撑要进行调整和检查,符合安全技术要求。4)拆除中遇大雨、大风,应停止作业。
本文档为【起重机械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交底】bd半岛,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我们尽快处理。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