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路局应急机械物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机械和物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机制,提高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根据我局相关应急预案和《福州市公路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机械设备包含2个部分,我局自有和社会租赁的装载机、挖掘机、发电机组、油锯、潜水泵等抢险设备。
第三条 市局机材科负责抢险机械设备监督管理,每年汛期前对全局的抢险机械进行有效性核查,汇总社会租赁抢险机械分布情况。应急抢险期间,应急保障管理处根据相关的预案和管理办法可调度应急抢险机械设备跨辖区参加抢险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机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应急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3月份之前应上报应急抢险机械和物资准备情况报表。应急抢险期间,应及时掌握社会租赁抢险机械动态情况,以备应急调度。
第六条 应急抢险机械应按全省统一要求标明“公路抢险”和路徽标志,按规定喷涂标准色,上路作业时应设安全标志。
第七条 应急机械可用于公路日常管养生产,原则上在辖区内使用,需要跨地区使用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对不按规定调动使用机械影响抢险救灾,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按照我局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机械备勤应急调度准备,服从全局抢险救灾需要,积极配合应急机械统一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不办。
第九条 为了保证公路抢险救灾和处理应急事件需要,每台装载机和挖掘机至少要配备2名(以上)操作手bd半岛,其中1名是本机保管责任人,其他人作为替补人选。应急保障管理处根据“福州市公路局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管理办法”做好人机匹配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福州市公路局防汛抗台应急抢通队伍管理办法”要求优先调用自有应急抢险机械投入抢险作业。参加应急抢险的机械车辆(含社会租赁设备)应在显著的位置标识“某某分局公路应急抢险”标志。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机械设备应妥善储备保管,设备使用后,应保养、清洁及时入库,防止丢失和老化。
第十三条 应急保障管理处以公路钢桥储备为主,应常年保持钢桥构件和钢桥架设工具完好、完整;各公路分局应在各主要班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常用的警示、隔离、防护等应急物资,以及编织袋、铁锹等应急救援物资和工具。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采购必须保证品质优良,物资储存期不能少于3年,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物资储存、使用台账。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物资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于失效和损耗的物资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并马上更新和补充;在极端气候和汛前应全面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应急抢险物资有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急机械物资管理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对于管理不善、保障不力、影响应急抢险机械调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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