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登录

注册账号 |  忘记密码

社交账号登录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用配备的音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分管领导。

  第八条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九条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U盘,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第十四条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当事人容貌特征、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签字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签字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向当事人现场宣读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记录,对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进行记录,对查封、扣押的资料和物品的清点进行记录。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提供的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进行认定签字的全过程记录。

  实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依据、条款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和签字等情况全过程记录。

  实施当场处罚依据、条款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bd半岛、申辩的途径、期限和签字等情况全过程记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