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竞争对手设备换上自己标牌 无锡一公司因“反向侵权”被判赔180万离职后自己开了家公司,和老东家成了竞争对手。为了“傍名牌”,无锡一公司负责人陆某(化姓)将老东家销售的一台设备换上了自己的名牌,并带领客户参观,以证明自己的实力。同时,在社交媒体和网站宣传上,也想方设法蹭老东家的“名气”。4月21日,无锡市新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老东家180万元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傍名牌”的企业,叫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公司),是无锡当地一家知名的橡塑机械制造企业,取得多项专利,相关创新成果多次在全国、省、市获奖,“双象”商标还曾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是行业的排头兵企业。
2016年,在双象公司工作多年的陆某辞职,并创办了自己的公司,业务、客户对象等方面与老东家存在交叉,产品也都以压延机等机械设备为主。作为一家成立不久的新公司,陆某为了提升自家企业的竞争力,动起了“傍名牌”老东家的心思,决定在品牌形象上搭老东家的便车,毕竟老东家已经成立多年,客户资源多,市场影响力大,产品美誉度高。加上陆某毕竟是双象公司出来的“老人”,在平常交流中的含含糊糊,让不少客户相信陆某公司也是很有“实力”的。
期间,一企业客户委托陆某公司为其从双象公司购买的“一套六辊薄膜压延生产线设备”进行改装,过程中,陆某公司将该设备铭牌更换成了自己的铭牌,并标注自己为生产者,更带其他客户到该企业客户现场参观,从而证明自己的“实力”。由于该设备的技术水平在行业中被普遍认可,间接地客户对陆某公司的“实力”也认同了,由此,陆某公司的其他产品销售也相当不错bd半岛官网。而与此同时,老东家双象公司的业务则开始出现大幅度下滑。
此外,陆某公司在官网“产品展示”栏目中还将老东家产品生产与安装的实景照片作为自己的产品照片予以展示,公司销售负责人直播账号上还将在双象公司拍摄的厂区、产品照片、视频作为其公司的产品进行发布,并宣传其公司是从双象公司分出来的。2021年10月,因上述相关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陆某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年底,双象公司认为陆某公司的相关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起诉到法院,诉请判令陆某公司立即关闭发布不正当竞争信息的网站,恢复其产品的设备铭牌,停止在直播平台作混淆宣传,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其赔礼道歉;2.陆某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6300多元。
双象公司指控的陆某公司侵权行为包括:陆某公司将双象公司生产销售的一台技术领先的压延机的铭牌更换为自己公司铭牌供客户参观;陆某公司网站上大量使用双象公司厂区、产品的照片,使用与双象公司情况相似的宣传;陆某公司销售负责人抖音账号上将在双象公司拍摄的厂区、产品照片、视频作为自己公司的产品进行发布,并宣传其公司是从双象公司分出来的。
对相关指控,陆某公司方面辩称:关于更换铭牌,其称是经过客户认可后进行的更换,也未带客户参观、推销,主观恶意不大;关于网站宣传,其网站在2021年2月底进行改版,用到了双象公司的图片,但该网站改版后经使用2个多月就关闭,网站观看将不大,与客户的购买决定没有关系;关于社交账号宣传,则辩称是销售人员自己的行为非公司授意,双象公司应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力。此外,陆某公司方面还辩称,自己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是因为公司团队的创新及队伍的稳定,而非侵权利益所获。
新吴法院审理后认定,双象公司指控的陆某公司的相关行为均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由于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支持了原告方双象公司的诉请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陆某公司恢复相关设备上的双象公司的铭牌,停止在直播平台作混淆宣传,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双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双象公司经济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及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这种‘傍名牌’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商标法》上的‘反向侵权’行为。”新吴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许超接受采访时称,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侵权”,是将自己的商品贴上别人产品商标,“反向侵权”指的是将别人的商品贴上自己的商标,本质上都是“商标侵权”,是侵害到了对方的知识产权。
具体到该案,相关涉案设备技术要求高,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生产。而更换的铭牌是专门制作的设备铭牌,并非简单标注公司的名字。作为一个设备生产企业,自然也明悉设备铭牌所代表的意义,故应当认定陆某公司是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考虑到原被告两公司的客户存在一定数量的重合,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且两公司的产品类型较为相似,相关的宣传又存在刻意混淆,且被告方负责人与原告方企业又渊源颇深,这种关联性容易让客户发生联想,被告方的所作所为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许超法官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才储备及新产品开发等方面。陆某公司作为一家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明显弱于已经多年取得良好市场商誉的双象公司,其在自身缺乏生产相应机械设备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反向假冒”行为,将双象公司出售的机械设备铭牌更换为自己公司的铭牌,当业内潜在客户群体看到相应设备后,会认为其公司已经具备了生产此类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而实际上该公司仅仅付出了制作一张“铭牌”的成本,而没有进行相应技术研发的攻关和投入。陆某公司使用这种“嫁接”和“寄生”的方式,汲取双象公司多年经营后获取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提升自身竞争优势,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许超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积极创新研发,努力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