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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品牌巴黎贝甜因“巴黎”地名不得注册?二审改判

  烘焙品牌巴黎贝甜因“巴黎”地名不得注册?二审改判12月16日,财经网产经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本月上旬,烘焙品牌巴黎贝甜旗下的“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历经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轮不同裁判后,最终被判定并不违背《商标法》中关于禁止使用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及容易导致产地产生误认标志两项规定,仍被允许注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2月8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4838号判决书披露,烘焙品牌“巴黎贝甜”的持有者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在2007年申请注册第6306376号“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油炸面包圈、冰淇淋、饼干(曲奇)、烧饼、豆沙馅面包、卷面包、饺子、松饼、面包、果酱面包、蛋糕等。

  对该注册行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上述诉争商标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

  此外,诉争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考虑到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但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一审阶段提交了芭黎贝甜公司申请的与克鲁瓦桑在先使用和注册的“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和“贝甜”商标近似的百余件商标列表。

  其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其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其次,诉争商标中的“PARIS”含义为“巴黎”。虽然诉争商标加入了其他英文词汇和图形要素,但其整体呼叫和含义仍以英文“PARIS”为主要部分,其他要素不足以使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具备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首先容易想到的仍是外国城市名称“巴黎”。克鲁瓦桑提供的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可与该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克鲁瓦桑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虽然诉争商标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此外,诉争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考虑到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一、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法国巴黎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渊源,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中的“PARIS”所占比例较小,且为非显著识别部分,其本身具有除地名外的多重含义。另外,诉争商标中的图文各个要素互相配合,无法分割,整体上亦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了近百枚与克鲁瓦桑名下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企图高价售卖,存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另据判决书披露,二审期间,克鲁瓦桑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包括关于克鲁瓦桑与法国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证据,用以证明克鲁瓦桑是法国芭黎贝甜公司及法国艾丝碧西有限公司欧洲办事处、艾丝碧西有限公司法国办事处的实际控制人,会长许英寅均有相应的持股。

  此外,克鲁瓦桑的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2018年销售额约合人民币103.71亿元,2019年销售额约合人民币107.06亿元。以及克鲁瓦桑在中国近300家门店的店铺照片、店内装潢、地址等相关证据。

  综合考虑新证据后,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书中分析道,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地名或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获准、维持注册,要看该商标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或者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亦即该商标是否具有获准或维持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其中“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意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同时,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道、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克鲁瓦桑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欺骗性”,是指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行为。

  如前所述,由于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利人与法国具有深厚的渊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点、风味也与法国具有密切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风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克鲁瓦桑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高院最终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克鲁瓦桑的上诉理由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938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有错误,应予撤销。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简称克鲁瓦桑)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9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油炸面包圈、冰淇淋、饼干(曲奇)、烧饼、豆沙馅面包、卷面包、饺子、松饼、面包、果酱面包、蛋糕、奶油面包、汉堡用面包、糖焰火烧、方糖、米、食用面粉、杏仁糊、谷类制品、谷制食品糊、面条、通心粉、三明治、意大利面条、烧面包片、(意式)面食、(意大利式)烘馅饼、热狗、焙粉、发酵粉、酵母、蜂蜜、酱油、辣椒酱、黄酱、调味品、蛋黄酱、调味酱、番茄酱、除香精油外的蛋糕调味香料、食盐、调味用盐、绿茶、五加皮茶、红茶、咖啡、食用冰、冰淇淋凝结剂、巧克力、圣诞树装饰用糖果、面包干、西式糕点、日式传统糕点。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28825号《关于第6306376号“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此外,诉争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考虑到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芭黎贝甜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如下主要证据:关于克鲁瓦桑介绍的网页截图、克鲁瓦桑授权他人使用其品牌的信息等内容的公证件。

  克鲁瓦桑在行政阶段提交如下主要证据:芭黎贝甜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信息,克鲁瓦桑商标、域名注册信息,克鲁瓦桑开设店铺报道、直营店及加盟店列表、参加公益活动、获奖记录、审计报告、世界各地店面情况等宣传使用证据,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1.(2018)京73民初316号案受理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相关法律文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方圆内经证字第13743号公证书及翻译件;

  11.芭黎贝甜公司申请的与克鲁瓦桑在先使用和注册的“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和“贝甜”商标近似的百余件商标列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其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二、诉争商标中的“PARIS”含义为“巴黎”。虽然诉争商标加入了其他英文词汇和图形要素,但其整体呼叫和含义仍以英文“PARIS”为主要部分,其他要素不足以使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具备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首先容易想到的仍是外国城市名称“巴黎”。克鲁瓦桑提供的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可与该地名相区分。

  因此,诉争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克鲁瓦桑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虽然诉争商标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此外,诉争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考虑到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其注册应予维持。

  克鲁瓦桑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法国巴黎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渊源,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诉争商标中的“PARIS”所占比例较小,且为非显著识别部分,其本身具有除地名外的多重含义。另外,诉争商标中的图文各个要素互相配合,无法分割,整体上亦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了近百枚与克鲁瓦桑名下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企图高价售卖,存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1.关于克鲁瓦桑与法国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证据,用以证明克鲁瓦桑是法国芭黎贝甜公司及法国艾丝碧西有限公司欧洲办事处、艾丝碧西有限公司法国办事处的实际控制人,会长许英寅均有相应的持股;

  2.克鲁瓦桑的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销售额约合人民币103.71亿元,2019年销售额约合人民币107.06亿元;

  4.克鲁瓦桑“PARISBAGUETTE及图”品牌商品被指定为1998年法国世界杯官方糕点的媒体报道;

  5.克鲁瓦桑会长许英寅通过诉争商标传承和发扬法式技术,获得法国政府颁发的“法国农业成就骑士勋章”及“国家荣誉外交官奖”的奖章、法国政府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及韩国媒体报道;

  7.克鲁瓦桑与法国知名烘焙学校雷诺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国立面包甜点学院(INBP)及法国知名烘焙大师CarlMarlett关于法式技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协议、媒体报道、实际培训证据等;

  8.克鲁瓦桑成立专门培训法式烘焙技术的SPC烹饪学院,其韩国员工、中国关联公司员工均接受法式技术培训的相关证据;

  9.诉争商标品牌商品使用的进口改良剂、低糖冷冻酵母、复配着色剂、高糖冷冻酵母、香草香精、伊尼斯黄油、面粉、黄油、淡奶油、冷冻橙皮、果酱等原材料来自法国的相关证据等;

  10.诉争商标的销售证据:行业协会证明(截止2018年3月底,在中国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1亿多美元,近5年平均年销售额7.85亿元)、微信/支付宝/POS机销售数据、京东/淘宝/百度外卖等网络销售平台数据、部分销售合同及等;

  12.诉争商标的广告宣传类证据,主要包括:聘请知名韩星全智贤、金泰熙等作为代言人及其影响力的证据、在《瑞丽服饰美容》/《精品购物指南》/《昕薇》等期刊杂志进行广告宣传的证据、在《我的青春我做主》/《非诚勿扰》/《舞动心灵》等影视节目中进行广告宣传的证据、在韩剧及韩国综艺节目《阳光先生》/《认识的哥哥》/《狐狸新娘星》/《Runningman》/《全新干预视角》;

  13.各大媒体平台如韩国旅游局微博、搜狐网、腾讯娱乐、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各大美食推荐选购APP如小红书、饿了么、大众点评等网站对诉争商标的好评及推荐;

  1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众政机关报纸、权威期刊报纸等对克鲁瓦桑及诉争商标源于法式风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报道;

  19.关于“BREGUETREINEDENAPLES”、“上海故事”、“中江国际”等商标在先生效判决书;

  21.上海浦东法院、知产力、腾讯网、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对于芭黎贝甜公司针对克鲁瓦桑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未被支持的相关报道;

  22.零点调查公司关于相关公众对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品牌商品制作地点的调查报告及实地调查过程的公证书:2020年10月18日-10月20日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南京、成都6个城市展开,共完成有效样本1049个;

  3.(2019)京73行初5498号行政判决、(2019)京行终8436号行政裁定、(2020)京行终804号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地名或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获准、维持注册,要看该商标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或者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亦即该商标是否具有获准或维持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其中“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意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同时,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道、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克鲁瓦桑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欺骗性”,是指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行为bd半岛官方网站。如前所述,由于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利人与法国具有深厚的渊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点、风味也与法国具有密切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风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克鲁瓦桑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芭黎贝甜公司于二审诉讼中提交的相关生效裁决与本案案由不同,在案证据不同,系争商标与诉争商标的构成元素亦有差异,其认定结论不能成为本案当然的裁判依据。芭黎贝甜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有错误,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克鲁瓦桑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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