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执法局市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调查研究。
(二)负责拟订全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照明、道路、桥涵、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三)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的监管工作和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及辖区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公共停车设施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市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市区垃圾转运及转运站的管理;负责市区垃圾场及其填埋管理;负责市区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区施工场所的渣土管理;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管、考核以及信息综合;负责餐厨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等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运营的监管;负责市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许可。
(五)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责任。拟订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规划论证和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负责组织绿化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落实“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市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砍伐、移植及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负责市区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参与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照明亮化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桥涵、照明及排水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负责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以及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参与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市政管理等各项规费的征收;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设施建设、维护及用电管理;负责城市亮化照明、道路、桥涵、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等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级责任部门、城区政府和相关负责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提供考核评价依据;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拟订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等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九)承担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执法督察、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城市跨区域、重大复杂及区级执法部门应当执法而未履行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一)承担在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责任。具体包括:建筑垃圾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城市广场和人行道汽车停放管理、城市用水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城市燃气设施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大型户外广告(依附墙面、屋顶、桥梁、边坡、围挡等设置和立柱的形式设置)及路名牌、指示牌、导视牌违法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安全、质量、监理BD SPORTS、节能、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销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房产管理中涉及房地产经纪、估价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履行省、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调查研究等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文书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及会议、保卫、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协调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件、信访件的交办及督办;负责牵头拟订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群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交流、奖励及职务任免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市容管理科。负责拟订市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工作;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考核及信息综合;负责餐厨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等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的运营监管;负责指导村镇垃圾综合治理和终端处理设备建设。
(四)园林绿化科。负责拟订市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中长期绿化计划;负责市区街道园林绿化维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的维护与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规划论证和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负责组织绿化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园林城市和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沿江风光带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镇义务植树;负责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及课题调研;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法制教育培训、普法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六)考核督查科。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标准、考核细则和城市管理综合治理方案;负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提出检查考核意见;负责队伍训练和队容风纪纠察;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七)财务审计科。负责编制局年度经费预算,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经费使用;负责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做好局机关“五险一金”的核算收缴报送工作;负责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拟订装备计划和政府采购工作。
(八)数字科。负责拟订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的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负责数字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科技、信息及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数字平台建设、维护工作。
(九)市政管理科。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渍、照明亮化等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考核;负责道路挖掘后的修复管理;负责市区桥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的指导协调管理。
(十)公用事业科。负责拟订和实施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等行业的管理规范;负责供水、污水处理、水质检测、供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燃气用具市场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村镇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负责拟订重点项目计划及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宣传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宣传教育培训、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新闻宣传以及舆情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扶贫工作。
第五条市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