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半岛·体育官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度的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三条 交通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交通工程职称专业分4个子专业:道路与桥梁(含隧道)工程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铁路(含轨道)工程技术、交通运载装备与物流工程技术。
(一)道路与桥梁(含隧道)工程技术:在道路与桥梁(含隧道)工程中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科研等相关工作。
(二)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在港口、航道工程中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科研等相关工作。
(三)铁路(含轨道)工程技术:在铁路(含轨道)工程中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科研等相关工作。
(四)交通运载装备与物流工程技术:在交通运输工程中从事运输规划、运输物流、运输生产组织管理、运输安全,汽车运用与维修,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运用与维修、机务、信息,船舶工程、船舶电气、轮机工程等相关工作。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诚实守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计入四川省交通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负有技术责任或依法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交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交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5.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交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交通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交通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5.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掌握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十分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2.提供1篇以上由本人撰写且与申报专业一致,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其他技术成果,其中论文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1)获得本专业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均排名前三位,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参加完成本专业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创新,并已开始推广应用,且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3)获得本专业1项市(厅)级政府部门、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评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以获奖证书为据)。
(5)参与完成本专业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或3项县(市、区)级交通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6)参与完成本专业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交通工程专业相关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有关成果文件或资料。
(7)参与完成本专业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或4项县(市、区)级较复杂机械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等,并参与撰写技术报告。
(8)参与本专业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提出有指导性的意见建议被3个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1)任助理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公开发表论文的,应提供2篇以上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科研项目报告、质量鉴定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
(1)获得本专业2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均排名前三位,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1项交通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创新,并已开始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排名前三位);或参与完成本专业4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创新,并已开始推广应用,且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均排名前五位)。
(3)获得本专业1项省(部)级政府部门、2项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评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以获奖证书为据),或获得本专业1项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其中2项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评选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均要求二等奖以上。
(4)作为主研人员或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1项国家标准(排名不限)、行业标准(排名前十位)、地方标准(排名前二十位),或省级工法(排名前三位),并经批准实施。
(5)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或3项县(市、区)级交通工程专业科研项目(均排名前三位),并通过验收。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10项小型交通工程专业相关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有关成果文件或资料。
(7)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2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或6项县(市、区)级较复杂机械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等,并主要撰写技术报告。
(8)参与交通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提出有指导性的意见建议被8个以上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9)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取得相应成果评价报告;或推动本行业在管理效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等,受到省(部)级表彰。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提供3篇以上与申报专业一致,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科研项目报告、质量鉴定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
(3)未公开发表论文的,应提供5篇以上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科研项目报告、质量鉴定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天府友谊奖bd半岛·体育、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5)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奖项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或第二完,以专利证书为准)。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正式出版。
(2)在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四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且受到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非交通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重新申报评审交通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的职称层级,任职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在交通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人员。
(三)在交通工程技术方面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等,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等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主持交通工程技术方面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在交通工程技术方面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奖项,或中国质量奖1项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交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交通工程技术方面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交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各单位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综合采用理论考试、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经济效益,是指按照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五)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设立的科技奖励。
(六)国际知名奖项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和国际桥梁与结构工程协会(IABSE)、国际隧道协会(ITA)颁发奖项。
(十一)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市县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交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交发〔2020〕18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