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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计划安排,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bd半岛·体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同)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并结合万州实际,制定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原则,通过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生产过程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有效推进和巩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50/029-2020)、《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6〕1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环节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3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86号)、《关于印发大米、豆制品等十类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71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56号)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机关内设科室工作职责及基层所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万州市监发〔2019〕60号)、《关于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有关事权的通知》(万州市监发〔2021〕22号)和《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56号),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开展食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并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组织实施1次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具体负责所属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治理、证后监管、举报投诉处理、不合格报告后处置及行政执法工作,并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规定的监管频次和监管要求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

  根据《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6〕1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环节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36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规范提升行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生产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类别、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并根据2022年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情况,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已对辖区内现存的125家食品生产企业、18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869家食品小作坊确定了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具体情况如下:

  C级风险食品生产企业41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18家、食品小作坊258家,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详见《万州区2023年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附件1)、《万州区2023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附件2)、《万州区2023年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附件3)。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根据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季节的特点,结合2021、2022年大米、白酒、糕点、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专项检查开展时间,对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中计划开展检查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整。各市场监管所原则上根据上述三个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中确定的计划时间开展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进行合理的调整,但要保证在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生产旺季必须实施一次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证后检查、监督抽检检查、执法检查等按照工作需要开展,其检查情况可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可随机对原料、成品进行监督抽检,也可随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停产、新增、变更、注销等动态情况,适时调整监督检查计划,但务必要按照要求的监督检查频次落实到位,实现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全覆盖监管。对于新设立和发证的企业、小作坊一律确定为B级,在其获证后由各市场监管所立即自行增补进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在发证后1个月内对其实施首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另外再在本年度剩余时间内安排一次检查。

  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50/029-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对应使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逐项检查,全面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检查资质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标识标注符合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

  各市场监管所要将大米、白酒、糕点、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和群众反映较为集中、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消费者投诉问题较多的高风险品种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将生产环境卫生、进货查验、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等薄弱环节和“两超一非”、标签标识不规范(尤其是小作坊的产品标识)等违法行为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管严控重大风险,严格整治问题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检查要点表》(附件13)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基本情况开展现场检查,要求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实填写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控清单,对于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督促整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检查要点表》在检查完成后及时报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使用“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系统”录入检查情况并生成检查记录文书,“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系统”的使用录入情况将纳入本年度考核范畴,另根据检查情况对应使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对于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及给予了警告当场处罚的还需按照规定使用纸质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同时也可以选择纸质方式填写的检查记录文书,但应严格按照《万州区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文书使用要求及操作手册(2023年版)》(附件4)、《万州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文书使用要求(2023年版)》(附件5)、《万州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文书使用要求(2023年版)》(附件6)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写要求进行规范使用和填写制作。对于选择纸质方式填写的检查记录,需在检查后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系统。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流程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交换检查意见、制作和张贴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查处、整改验收等。各监管执法单位要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逐项检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实现检查要点表项目的全覆盖,不得仅抽取检查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同时还应根据检查情况对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将检查记录张贴(或夹插)在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栏上,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食品生产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表中如实记录问题及整改情况;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书面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跟踪整改情况,并做好整改结果记录,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复查(自检查之日起最迟不超过3个月);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健康等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责令食品生产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要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及时告知和提醒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组织复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归档整理,建立完善检查和整改台帐。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各监管执法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加工活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并按要求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予以进行告知提醒。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日常监督检查是食品生产监管的重要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是今年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南。各监管执法单位要按照事权划分、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要求,落实好责任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督促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能够得到全面实施。

  (二)严格现场检查,注重监管实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评价,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开展后续查处、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消除,做到检查有计划、现场有笔录、发现问题有监督意见、处理事项有结果、检查笔录有签字,日常检查“全程留痕、随时查控”。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对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实施约谈,对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优化结果运用,建立长效机制。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检查计划和风险分级管理的依据,检查人员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责任约谈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企业自查报告等录入“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系统”,形成日常监管电子档案。各监管执法单位要分析研究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排查风险因素和薄弱环节,并提出加强日常监管的对策和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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