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半岛官方网站2021一建法规考前12个小时8大门派秘籍1.法形式(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法冲突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法备案1.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会报全国会和国务院备案。【公布后30天内备案】2.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3.地方政府规章,报地方会和国务院备案
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分类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从核准登记起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特别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目经理部①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③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6.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7.转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仅就第三人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且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委托,可不经被代理人同意。
8.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持有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无权、有效)
9.代理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处分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最基本,是所有权核心)111.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12. 土地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13。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②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届满依法办理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⑦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4.地役权(1)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登记;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土地上已设立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需役地上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上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5.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6.物权保护 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例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17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的相对性:(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对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相反。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18.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19商标 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3.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2.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规定的权利。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变更保证继续有效;债务人或主合同变更,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23.抵押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实现抵押(1)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5)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24定金 1.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4.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5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BD SPORTS,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6财产保险 1、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3、财产没有全部损失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能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4、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5、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不可抗力);(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自然损耗和人为过错除外)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起始或终止不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7、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维修期责任。
27.企业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8. 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部、军以上、外国奖金2国债利息3国家发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费8外交豁免人9国际公约、协议【123国家的钱45惨的钱67退下来的钱、89外国的钱】
29.企业增值税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5.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0.契税 1.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本法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地、房屋权属,应依本法征收契税。2.契税税率为3%-5%。3.免征(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6)依法应予以免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1印花税 下列凭证免纳: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③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32.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此外都是民事责任】
33三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管理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自然人犯罪)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定标准: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4施工许可证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③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应招标工程没招标,应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其他。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符合条件的,允许恢复施工;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施工许可证,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收到申请7日内颁发,材料不齐5日内一次告知。不符合条件,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耽误,并说明理由。
35资质 1.建筑企业可申请一项或多项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6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备案。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2.征书撤回: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3个月内整改(不得升级、增项、接工程),逾期未达标撤回证书;企业可以在被撤回3个月内,申请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3.证书撤销:发证机关违法发证、施工企业非法取证①资质许可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3636.一建证书1.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2.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②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③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④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⑤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老人、编制人、老师、军人、可怜人】
37执业 注册建造师不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8招投标 1.在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3)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7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5)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4.两阶段招标《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人执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5.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6.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9.【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10联合体投标:大型或结构复杂的项目11.【确定中标人】①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②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12.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3.投诉:认为招投标活动不合法,10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但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先向招标人提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先收到的部门处理。监督部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9.发包承包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2.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④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⑤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⑥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4.资质不良: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承揽业务不良: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质量不良: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检测安全不良: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的5.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6.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7、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40诚信行为 1、公布的时限(1)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3)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41.合同订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合同)(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査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约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2.开工、竣工日期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9(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岀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3.工程款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①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法院应支持。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未作表示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3.【工程垫资的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4.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除外(3)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合同效力 1.具备下列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生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4、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5.合同解除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10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6.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②债务相互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2)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意思表示)(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5)解除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期限有约依约,无约最长期3个月
47.违约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8.劳动合同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③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应当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劳动关系。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③全日制劳动合同应采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合同)4.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禁止安排女职工矿山井下、4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3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3级体力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3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9.劳动合同解除1.随时通知解除情形.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2.无须事先通知解除情形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随时解除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11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不得解除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0.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2.(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3、用工单位(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51劳动仲裁1.不属于劳动纠纷情形.(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限制。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承揽合同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若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定作人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3.买卖合同 1.标的物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订立合同前由买受人占有);(3)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仍由出卖人占有);(4)指示交付(买受人取得向合法占有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5)拟制交付(买受人获得票据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和不得预扣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55.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6.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57仓储合同 ①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②保管对象是动产;③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的,①应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②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作出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58环保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3.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4.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5.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59节能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2.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3.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4.提高用水效率:(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灌溉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6)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13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5.①红线外临时用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②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恢复原地形、地貌。③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④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⑤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当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⑦施工现场道路按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6.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用量大于30%7.施工用电及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60.文物 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级政府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工厂、仓库;④在历史建筑物上刻划、涂污。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61安全生产许可证 1.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4.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5.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14安全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6.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2.企业负责人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①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②明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④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⑤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⑥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现场安全事故隐患⑥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3.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带班检查时,应认真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组织制定、保证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及时如实报告。项目专职安管人员职责:(1)日常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3)纠正或查处违规违章;(4)安全隐患责令整改;(5)重大隐患报告;(6)依法报告安全事故。
63.危大工程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3.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64安全费用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矿山工程2.5%;(2)房屋建筑、水利水电、电力、铁路、城市轨道交程2.0%;(3)市政、冶炼工程、机电、化工、港口与航道、公路工程、通信1.5%。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65.保险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保险】①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②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3.【建筑意外伤害险】①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②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③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④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统一支付),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为之工作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66事故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2.【安全事故报告流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事故的补报】①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③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移动现场物件应当满足的条件】(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3)做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5.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6、事故补报的要求(1)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6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③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④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⑤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3.【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4、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16(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7.租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68标准 1.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3.【企业标准】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5.【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6.标准化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强制性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30日。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按制定程序执行。
69见证取样 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30%。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线.不论是施工过程中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70.质量责任 1.【设计单位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5.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6.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7.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8.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①工程规划许可证;②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③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④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71.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3.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4.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5.竣工规划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2)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对于验收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6.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七人小组: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72.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18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3.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社会投资项目且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73诉讼 1.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管辖权转移(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2)下级法院对管辖一审民事案件,认为由上级法院审理,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5.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当事人的陈述;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证言;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7.(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8.【宣判】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9.【二审程序】(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10.【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11.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中止(暂停)与终结(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1)执行中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2)执行终结: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4仲裁 1.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域外执行力。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4.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5.仲裁协议的内容(同时具备):(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6、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7、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庭①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9、开庭和审理(1)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10.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执行案件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75调解 1.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2、仲裁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3、法院调解:(1)是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2)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3)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76和解 和解的规定1、诉前的和解:和解成立后,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如果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2、诉讼中的和解: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3、执行中的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77行政纠纷 1.特点:①执行法律的行为;②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③行政机关实施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对方协商或征得同意;④带有国家强制性;⑤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2.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应依法律、行政法规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