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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财政局通知!

  泰兴市财政局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初步拟定了《泰兴市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兴市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安全生产、应急处突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bd半岛、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负责审核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执行监管;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市应急管理局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事故风险隐患调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主要用于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对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高危行业和公共安全领域内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等。

  (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实训基地、技术支撑设施设备、监管监控信息平台、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装备的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等;

  (三)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

  (四)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及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监测、防护等所需装备建设;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察监管队伍建设,以及对乡镇(街道)、园区履行监察监管职责考评奖惩等。

  (五)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及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城市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管理、特种作业考试考核实操装备等。

  (六)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主要用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以及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等。

  (八)安全生产奖励。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主要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公民举报、投诉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属实的,按照《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规定,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

  (九)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因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按照评估或者参照用时价值依法给予的补偿;购置(调用、租用)专用设备、机械设施、架设应急电力线路、场地、运输工具、耗用的油电费及其他物资等产生的费用及救援人员食宿劳务费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范围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结合往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相关项目支出规模。

  第八条 应急处突专项资金使用采用“先授权使用、后审批拨付”方式。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向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报销费用申请,并附各协同处置部门(单位)使用设备设施、场地、运输工具和救援人员等发生费用的明细表相关佐证资料。经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及时审核拨付应急处突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相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将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的自评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五年。《泰兴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规〔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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