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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d半岛·体育官网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600,027.16元。2021年,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35,415,500.15元。公司拟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4,339,419,2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6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71,600,418.33元(含税)。当年剩余可供分配利润36,731,981.78元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针对重型机械行业发展情况,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进行了详细论述,内容详见本章节“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公司以“核心制造+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坚守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定位,致力发展重大装备、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高技术三大领域业务,不断强化国之重器地位和“硬科技”实力,致力于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矿山及重型装备、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装备、特种材料等领域的大型设备、大型成套技术装备及关键基础件的开发、研制及销售,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可为全球客户提供矿山、建材、煤炭、冶金、有色、电力、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及其他领域的大型化、重型化装备,包括物料试验、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工程成套、备品备件、运维服务等业务,拥有矿物磨机、大型高端铸锻件、特种机器人等标志性产品。

  公司经营范围: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隧道掘进机械设备、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有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公寓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信重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5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在河南省洛阳市中信重工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俞章法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中信重工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信重工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报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信重工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同意向报告期内的各位独立董事支付2021年度津贴,额度为每年每人8万元人民币(含税)。

  《中信重工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600,027.16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35,415,500.15元。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提取当年净利润的10%,即13,541,550.02元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基础上,再提取当年净利润的10%,即13,541,550.02元作为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4,339,419,2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6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71,600,418.33元(含税)。当年剩余可供分配利润36,731,981.78元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中信重工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结项及办理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

  《中信重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办理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信重工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信重工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信重工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有效期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中信重工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有效期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一、二、四、五、七、九、十四、十五、十七、二十一、二十二。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酌情决定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事项。具体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十五、十七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详见《中信重工独立董事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中信重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对上述议案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出具了独立意见,详见《中信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财务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服务有效期为三年。

  中信财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华女士、王萌先生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主营业务: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财务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679.64亿元、资产净额82.20亿元、营业收入12.5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1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8.05亿元。

  中信财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查询,中信财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利率。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公司与中信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中信财务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运营及长远发展。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融服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3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议案》,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合法、合理的行为,遵循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该议案时,1名关联董事(委员)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委员)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3.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bd半岛·体育。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信重工”)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5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在河南省洛阳市中信重工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宝扬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组织编制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线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中信重工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600,027.16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35,415,500.15元。公司监事会同意在提取当年净利润的10%,即13,541,550.02元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基础上,再提取当年净利润的10%,即13,541,550.02元作为任意盈余公积金。同意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4,339,419,2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6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71,600,418.33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36,731,981.78元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结项及办理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

  《中信重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办理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信重工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中信重工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信重工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信重工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有效期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十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中信重工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有效期的公告》登载于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信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中高端电液智能控制装备制造项目已于2016年结项,节能环保装备产业项目、重型装备产业板块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已建设完成,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本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结项及办理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结项,同时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为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3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67元,共募集人民币叁拾壹亿玖仟捌佰玖拾伍万元整(¥319,8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337.582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557.4173万元,公司已收到上述资金,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京永验字(2012)第21007号《验资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已于2011年12月10日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依据2013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先后两次对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做了修订。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4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华山支行、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华山路支行、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长安路支行、交通银行洛阳分行景华支行、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洛阳分行谷水支行、兴业银行洛阳分行7家银行开设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2012年7月12日公司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上述7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各方已按协议相关条款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由于部分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已于2020年将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华山路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11312、农业银行洛阳分行谷水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16-、兴业银行洛阳分行的募集资金账户580和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账户7943注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于2021年6月变更了保荐机构,公司聘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保荐机构,同时与原保荐机构中德证券签署了相关终止协议,中德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履行完毕的持续督导义务将由中信建投承接。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各方目前已按协议相关条款履行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注1.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注2.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节能环保装备的研发、制造、产业化能力,增强公司节能环保装备产业板块的综合实力,同时提高募金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原节能环保项目部分实施内容进行了调整,《关于调整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已经2018年1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会审议通过。

  注3.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高端电液智能控制装备制造项目已结项(已于2016年结项),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项目、重型装备产业板块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已完成,募集资金本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对上述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募集资金账户节余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本金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剩余账户余额为产生的利息。鉴于公司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项目、重型装备产业板块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助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战略规划的顺利推进,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为准)。专户余额将结转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转出后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也将相应终止。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本金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剩余账户余额为产生的利息。鉴于公司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项目、重型装备产业板块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助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战略规划的顺利推进,同意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同时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为准)。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将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中信建投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办理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办理注销募集资金账户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3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67元,共募集人民币叁拾壹亿玖仟捌佰玖拾伍万元整(319,89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337.582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557.4173万元,公司已收到上述资金,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京永验字(2012)第21007号《验资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已于2011年12月10日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依据2013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先后两次对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做了修订。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4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华山支行、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华山路支行、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长安路支行、交通银行洛阳分行景华支行、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洛阳分行谷水支行、兴业银行洛阳分行7家银行开设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2012年7月12日公司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上述7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各方已按协议相关条款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由于部分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已于2020年将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华山路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11312、农业银行洛阳分行谷水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16-、兴业银行洛阳分行的募集资金账户580和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账户7943注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于2021年6月变更了保荐机构,公司聘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保荐机构,同时与原保荐机构中德证券签署了相关终止协议,中德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履行完毕的持续督导义务将由中信建投承接。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各方目前正按协议相关条款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93,148.95万元(含利息),其中,2021年使用募集资金44,684.34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868.08万元(利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为了提高资金效率,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开展了定期存款业务,截止报告期末,定存募集资金已全部到期,无余额。

  根据公司2012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议案》、2014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议案》。2021年度,公司共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款7,214万元,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户。

  公司于2012年收到募集资金时,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建设项目,公司出于结余资金存款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存在某个募集资金专户支付本公司多个募集建设项目的情况。

  截止2016年6月7日,公司高端电液智能控制装备制造项目已结项。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已将高端电液智能控制装备制造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节能环保装备的研发、制造、产业化能力,增强公司节能环保装备产业板块的综合实力,同时提高募金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原节能环保项目部分实施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2018年1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公司已将剩余募集资金37,807万元及利息补充至流动资金账户。公司将节能环保募投项目调整为①项目建设内容,计划使用募集资金67,193万元;②对全资子公司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5,000万元;③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计划将剩余募集资金本金37,807万元及利息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调整后的节能环保募投项目,公司已于2019年1月29日完成对全资子公司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5,000万元;2018年11月14日按节能环保募投项目调整方案将剩余募集资金本金37,807万元及利息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节能环保募投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69,577.16万元,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并结项。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将新能源募投项目调整为:①重型装备产业板块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6,692.19万元,用于公司重型装备产业板块的节能环保升级改造;②用于调整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工程技术公司”)的股权投资结构,将工程技术公司从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调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4,233.46万元,同时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工程技术公司增资10,000.00万元;③用于给全资子公司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铸锻公司”)增资30,000.00万元;④将募集资金49,074.35万元及该项目的利息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调整后的新能源募投项目,公司已于2020年4月10日使用募集资金14,233.46万元完成全资二级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的股权投资结构调整,将工程技术公司从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调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0年4月14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完成对工程技术公司增资10,000.00万元,工程技术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存入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账号为)专项账户,用于研发投入,资金到位后,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与工程技术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公司及各方已按协议相关条款履行了各方责任和义务。2020年,工程技术公司已使用专户资金10,131.043753万元,其中含利息131.043753万元,专户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工程技术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8日将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账号为)专项账户予以注销。2020年6月3日公司已完成对全资子公司铸锻公司增资3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铸锻公司已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2020年公司已按新能源项目变更实施方案将募集资金49,074.35万元及该项目的利息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重型装备产业板块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7,259.00万元,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并结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结余金额为3,868.08万元。经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结项及办理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结项,同时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为准)。

  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信建投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核查意见》,认为:中信重工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中信重工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信重工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认为: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信重工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注1:重型装备产业板块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属于改造升级类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改造升级所带来的增量经济效益,按照整体核算后效益为4738.94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600,027.16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35,415,500.15元。公司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108,332,400.1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5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339,419,29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1,600,418.33元(含税)。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2021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1.60%,占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66.09%。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预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需要信息披露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更加线年末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21年度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拟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15,940.62万元,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核销。

  1.应收票据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18.82万元。公司应收票据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产生,所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承兑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按0.5%计提减值准备。

  2.应收账款根据不同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共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7,911.12万元。公司应收账款按照不同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5个组合,根据不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调整得出预期信用损失率。

  3.其他应收款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转回减值准备66.94万元。主要是由于本期收回大额应收款2,109.27万元。

  4.存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减值准备1,006.62万元。主要是由于部分存货对应订单的订货方为失信人,预计相关存货未来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合同资产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转回减值准备39.00万元。主要是由于期末应收未到期质保金余额减少。

  6. 公司对持有的一项该金融工具进行了评估,公允价值为10,584.29万元,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7,110.00万元。

  2021年度,公司因上述事项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5,940.62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预计将减少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15,940.62万元。目前,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流动性较充足,本次计提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2021年度公司共计核销应收账款5,572.09万元。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对方企业已破产,无可执行财产等原因,预计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

  公司本次予以核销的5,572.09万元应收账款,对公司本期损益均不构成影响。本次应收账款核销事项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公司资产,进一步增强公司的防范风险能力,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客观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需要信息披露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财务数据和会计信息,且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按照有关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信重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对2022年度全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1: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公司产品的特点,无法准确预估合同金额;二是部分项目执行周期跨年度;三是部分总包项目签署前的谈判技术沟通等准备工作周期较长。

  说明1:公司2022年度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额度为150,000.00万元,包括在非关联方购买的委托理财及在关联方购买的委托理财,在关联方购买的委托理财中,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上述委托理财额度含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购买的委托理财及2022年到期续作的额度,且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说明2:公司2022年度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0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授信额度以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具体使用额度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

  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开展的委托理财、存款、综合授信(含、票据、保函等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CITIC Pacific Mining Management Pty Ltd.,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地为澳大利亚,主要负责管理建设和运营中澳铁矿项目,该项目包括采矿、选矿、及港口运营。

  2.泰富资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曾晨,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1号楼A807/808/809房间,主要经营范围为矿山专用设备及其备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子公司,注册资本504,714.343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钱刚,住所地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主要经营范围为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改制、压延加工、钢铁材料检测;钢坯、钢锭、钢材、金属制品制造;港口码头经营和建设;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煤气工业气体制造和供应(限在厂区内制造和供应);生产、加工、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高温合金材料、铁矿石和相应的工业辅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钢结构件及其辅助材料的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安装;仓储(不含危险品);氧气、氮气、氩气、液氧、液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限在厂区内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从事新材料、节能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材料器件、构件的研发与新材料开发有关的工艺设计、规划;批发和代理特种钢材及所需原材料的销售和采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注册资本740,477.4511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普公,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贵金属采矿、选矿、冶炼及压延加工;矿产品及延伸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冶金、工程技术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研发及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境内外自营期货业务;国内外贸易;进出口业务;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物流及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承包境内外招标工程;地质勘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服务);水的生产及供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仓储(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硫酸、氧气、氮气、氩气除外);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以上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或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崔明宏,住所地为青海省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4号1幢。经营范围为碳酸锂、氯化锂、钾资源产品、硼资源产品、镁资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硫酸钾镁肥、硫酸钾肥、氯化钾肥生产、销售。仓储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200,287.877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俊国,住所地为侯马开发区浍滨街纺织东巷85号,经营范围为特种车辆、汽车、汽车底盘、挂车、汽车总成、柴油机、汽油机、电动车、铁路货车、飞机零部件、电机、电器、仪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铸锻件、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金属结构及其构件、工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无机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碳素制品、建筑材料的制造、加工和自销;钢铁冶炼、钢材轧制;电力生产和供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丙级);租赁;与主营项目有关的科研、设计、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中信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6,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侯俊安;住所地为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经营范围为物资销售、房屋租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房屋销售。

  8.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76,161.759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崔传海,住所地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锰、铬产品冶炼,化工产品加工,本公司的磁选铁渣、电炉冶炼渣、灰渣、化工尾渣、化工废液的再生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加工,金属及化工产品的检验分析;(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生产)普通货运;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耐火材料、建筑材料销售;窑炉、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除特种设备);劳务派遣;金属结构加工;冶金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中信云网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凡,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17层1701室,主要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中心、PUE 值在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8,46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廖伟,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19层(西塔)。经营范围为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全国);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系统集成;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从事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计算机技术培训;网络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咨询;研究开发远程电子教育软件;销售自行研发软件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2年8月17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凡,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17层1706室,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2.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注册资本1,127,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子民,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债券的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鹤新,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经营范围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4.洛阳储变电系统有限公司,公司关联方,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栋梁,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30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蓄电池租赁;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5.秦皇岛信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武汉琦,住所地为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185号办公楼506室,经营范围为节能设备、燃气设备、环保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汽车零部件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技术服务;节能工程、环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技术开发、施工及技术服务;电力销售;热力供暖设备工程设计与施工;集中供热服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销售;建筑楼宇智能供电系统、制冷系统和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工业及市政水处理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环境工程总承包;环境污染治理;水处理药剂销售;通信设备安装;通信器材及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锅炉、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土木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制品的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西安中信丝绸之路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85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宋军,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260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出租客房;娱乐设施、零售商品部、酒店管理业务、经营餐厅;机动车停放业务;中、西餐类制售;日餐类制售;含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冷热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美体美容美发、洗涤服务;健身房经营;会议、会展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除营业性演出外);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等专控除外);物业管理;培训(系统内员工);文化旅游项目策划、设计、开发、推广;酒店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7.陕西新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法定代表人任冬梅,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260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企业管理;汽车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8.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248,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娜,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9层901室,主要经营范围为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资产界定与重组;实业投资;财务咨询及顾问;投资管理及咨询(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9.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为20,531,147.6359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确定出公平、合理的价格。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委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年6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

  鉴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相关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进行,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6月18日,并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华女士、王萌先生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除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外,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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